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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43:12  浏览:9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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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函〔2008〕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使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完成协作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我司于2008年2月19日至20日在福州市召开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会议研究讨论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并对各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开展协作组各项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
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纪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工作会议于2008年2月19日至20日在福州市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表》等有关文件,并对各协作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医政司司长许志仁以及医政司、科技司有关人员,23个重点专科协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及秘书,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的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吴刚同志在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了重点专科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指出,在重点专科项目建设中,协作组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协作组、协作分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在临床诊疗方案制修订、学术技术交流推广、科学研究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开展协作,努力将重点专科协作组打造成为医疗、教学、科研协作的平台。医政司司长许志仁同志对重点专科协作组有关工作做了详细部署,他指出,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整理、优化、提高工作是各协作组、协作分组在“十一五”期间的重要任务,也是首要任务,要求各牵头单位要紧紧围绕这个首要任务,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确保协作组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23家协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分别汇报了本协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情况,并着重就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等有关工作进行了认真讨论。会议就以下工作做了安排部署。
一、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协作组各项目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工作。重点审核重点病种病名内涵外延是否明确,所参照的诊断标准是否恰当,中医治疗方法是否为当前在临床使用的中医治疗方法,治疗措施的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是否明确,疗效评价方法是否合理,中医治疗方法目前尚不能完全解决或无办法解决的情况分析是否符合实际以及针对中医治疗难点的中医应对措施、思路的分析是否清晰,本病种的主攻方向、创新研究思路和攻克难点的措施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清晰。各牵头单位要对审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审核工作报告,于5月30日前随同审核修改后的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一并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二、各协作组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评价分析
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审核完成后,各牵头单位要集中精力对本协作组主攻病种(即各协作分组的重点病种)诊疗方案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围绕主要中医治疗方法、中医药特色优势、临床疗效、中医治疗难点以及解决思路等要点,对各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进行认真、详细的评价、分析,形成主攻病种中医治疗现状专题评价分析报告,于6月30日前寄送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三、协作组工作机制方面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管理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牵头单位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成及相关工作机制,同时张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协作组办公室”标牌,办公室秘书可脱产或半脱产,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成立秘书组。各协作组要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对重点病种临床诊疗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真实性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核,指导各专科(专病)项目开展建设工作。
对于各协作组、协作分组召开会议等活动所需经费的问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将不再另行安排经费,承办单位本着“以会养会”的原则,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抓紧制定本协作组上半年的工作计划,于2008年3月底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四、协作分组有关问题
会议要求各牵头单位对协作分组名称、协作分组组成以及协作分组牵头单位确定等事项做进一步的研究、梳理,规范协作分组名称,明确协作分组成员单位,督促、协助各协作分组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于3月20日前将调整后的协作分组名称、成员名单以及牵头单位建议名单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五、加强协作组信息交流
会议认为,加强协作组成员之间和各协作组之间的信息交流,对于项目建设非常重要,要求各牵头单位收集、汇总本协作组工作信息,每季度出版一期《工作动态》,印发本协作组各成员单位和其他协作组牵头单位,同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在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网站上开设“重点专科建设”专栏,介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文件和管理规定、交流各协作组工作信息。
对于部分中医病名无中医代码的问题,请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统一编写中医代码。
通过本次会议,参会人员进一步理清了思路、明确了任务、统一了思想,充分认识到了牵头单位在重点专科建设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大家表示,要将本次会议精神传达给协作组各成员单位,高质量、全面完成本次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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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

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扶强、公正透明、相对集中、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规定的新建投资项目、扩能建设项目和技改投资项目;

(二)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税收大幅增长的支柱企业;

(三)获得国家或省认定的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

(四)获得国家认定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含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和国家新设立的其他信息产业化专项)和倍增计划建设项目;

(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六)上市融资投资项目;

(七)列入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八)企业创名牌、驰名商标和国家级专利项目;

(九)《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规定可以使用专项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和企业,市财政采取贴息、补助、补贴和奖励等形式予以支持。

需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支持资金的项目和企业,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的承诺和有关资料,先拨付市级财政资金的一半,待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拨付到位后,拨付剩余市级财政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县(市)、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和企业,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或在郑州财政网(www.zzcz.gov.cn)实行网上申请,填报《郑州市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按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初审后的申报资料报市有关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贴息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贴息补助报告;

(二)郑州市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企业需提供流转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五)项目决算报告、贷款合同及资金到位证明、主要设备和土建工程付款凭证或合同的复印件;

(六)申请年度项目贷款利息清单复印件;

(七)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八)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补贴报告;

(二)郑州市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税收增长补贴和奖励的企业,提供企业申请年度和上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及经中介机构审验的申请年度和上年度连续两年审计报告;

(五)申请技术中心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国家级新产品和软件产品补贴的企业,提供有关部门认定的最新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补贴的企业,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利润总额审核报告;申请高新技术补贴的企业,提供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申请国家级新产品和软件产品补贴的企业,提供该产品增值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六)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提供证券交易所与之签订的《上市协议书》及复印件;

(七)申请名牌、驰名商标和专利项目奖励的企业,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改制企业提供市政府对企业改制批复的实施意见;

(二)企业改制时的审计评估报告(原件);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改制后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原件);

(四)市政府对该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批示;

(五)土地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单(复印件);

(六)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城建规费的减免和园区内企业税收市财政地方分成部分的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定贴息、补贴和奖励金额,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各级财政、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每季度向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投入、项目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贴息、补助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作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对拨付的专项资金进行帐务处理,如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审批和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有关政策的落实,确保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项目顺利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有关的业务费用,用于必要的中介机构评估、专项资金申请书的印制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政发〔2006〕3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日

盘锦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要求,为加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期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项目的资金投入。该项目由3个子项目组成,包括:船舶工业园主区、辽河南岸商住区、油化商住区。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的审议及贷款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市政府与开发银行共同确定,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建投公司)作为市政府指定的融资平台,负责办理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第五条贷款偿还以该项目的土地出让收益为主要来源,市财政承担补贴还款责任。

二、职责分工

第六条建投公司作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项目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备选项目名单。

(二)负责项目实施相关文件的报批工作。

(三)负责贷款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向市财政局按季报送信贷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

(五)负责落实还款资金,与市财政局衔接,提出年度财政补贴还款金额。

(六)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

(七)加强对信贷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给予建投公司的财政补贴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对信贷资金进行监督;代表政府协调并督促建投公司按时偿还到期债务。

第八条市审计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施对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项目年度和专项审计报告。

三、项目选定与贷款申请

第九条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盘锦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二)完成项目实施规定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应办理可研、立项、土地和环保等项目实施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担保条件;

(五)其他必须的要件。

第十条建投公司向市领导小组报送备选项目名单,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金额、贷款金额、配套资金及资本金落实情况;

(二)项目批准所需相关文件;

(三)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建投公司根据市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将项目名单报开发银行并与开发银行协商,确定年度贷款规模和项目实施安排,并据此向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建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履行贷款审议及核准程序后,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

四、提款程序及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建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立贷款帐户和存款帐户。

第十四条提款前,建投公司必须落实开发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按要求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具体实施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和设备、物资的招标采购。严格信贷资金的审批把关,认真执行重大资金支出提请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建投公司作为贷款的最终债务人,必须按《项目借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履行最终还款责任。

五、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建投公司在开发银行(或开发银行指定银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按时将财政补贴、收益留存等存入偿债资金专户。建投公司在开发银行(或开发银行指定银行)开立土地出让收入专户,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应接受开发银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建投公司应将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并按开发银行要求建立土地出让金动态还款机制。

第十九条建投公司应于每年10月末前对第二年还款资金来源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和市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应优先将财政补贴还款资金列入第二年度财政预算。

六、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投公司要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同时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建投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并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报送前一年度项目财务报告。

项目完工后,建投公司要按有关程序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送市财政局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二十二条市领导小组责成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对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采购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年度审计,建投公司还应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有关部门发现用款人有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应通知开发银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提取手续,追回项目贷款投资,并依法追究用款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市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价,检验贷款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贷款偿还完毕之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