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创设的禁止令制度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制度创新。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是我国刑事法律中的新生事物,如何正确认识并准确适用禁止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正我们面前的崭新课题。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一规定对我国非监禁刑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一、禁止令的特点
(一)附属性:禁止令与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等独立刑罚不同,它不是一种独立刑罚,而只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监管措施的革新,因此禁止令本质上是一种监管措施,不能脱离管制、缓刑而单独适用禁止令,具有强烈的附属性。
(二)特定性:一是禁止令的适用对象特定,只针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适用。二是禁止令的内容特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禁止接触特定人。
(三)选择性: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是可以适用,是否适用选择权授予法官。与《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五条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人,应当遵守关于会客、迁居等法定的、一般的义务不同,禁止令实质是授权法官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人除必须遵守一般义务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作出是否适用禁止令。
(四)强制性:与其他刑罚一样,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强制性,对于违反禁止令规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
二、禁止令的作用
(一)可以更好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扩大非监禁刑的使用力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目标就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这也符合各国刑事立法潮流。当今世界各国刑罚体系,由原来的以生命刑、身体刑为中心转变为以自由刑、罚金刑为中心,刑种数量由多变少,刑种内容由残酷变为轻缓,刑罚的适用由积极变为消极,特别是缓刑等非监禁刑适用越来越广,特别是管制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是一种很好的刑罚方法,但由于国家没有建立监督管制执行的专门机构,使管制流于形式,导致法官很少适用管制。而随着禁止令制度的推出,对符合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条件,但过去因监管缺失“不敢”判处、适用的,要依法判处、适用;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因此,推出禁止令制度,能够更好地扩大非监禁刑的使用力度。
(二)可以充分发挥非监禁刑,有效避免交叉感染功能,节约司法资源
监狱内罪犯的相互影响,行内人称“交叉感染”,指很多犯罪意识和犯罪技巧,像病毒一样在监狱内存在。这些犯罪意识和犯罪技巧,在监狱的不同罪犯之间互相传授。对于可以适用禁止令的罪犯,这些罪犯本身所犯罪行就很轻,有些不是主观故意,比如交通肇事罪,如果将其关入监狱,与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等一起关押,也许会“交叉感染”令其变坏。因此,禁止令的推出,可以充分发挥非监禁刑有效避免交叉感染的功能;同时大大降低关押成本,据统计国家关押一个罪犯,每年各种支出以数万元计,如果采用禁止令,适用非监禁刑,则能大大降低司法成本。
(三)适用禁止令,能够有效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与监狱矫正不同,社区矫正是认识到监狱矫正的缺陷与不足而提出,特别是上世纪后期,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试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走向成熟,并转化为各国司法实践。我国于2003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在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极大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社区矫正由于缺乏具体的内容和制度,在一些地区流于形式。随着禁止令制度的设立,将会更好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强化对犯罪分子有效监管,有利于教育矫正,防止再次危害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四部门《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如被告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适用缓刑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决定;《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如被告人因非法持有少量毒品被判处管制的,根据犯罪情况,可同时作出禁止被告人接触吸毒人群或者有毒品犯罪前科的人员的决定,这样就可以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重新危害社会,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通过禁止令,可以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控告人、举报人等合法权益
《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令保护的对象: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适用禁止令可使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接触上述一类或者几类人员。这一规定填补了以前无此规定的法律空白,在执行刑罚方面也是一项创新,法官事先对罪犯宣告禁止令,具有警示和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
三、确定禁止令内容时需把握的原则
(一)内容要与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有关联性、针对性。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作出。比如王辉(化名)是某校中专生,不满18周岁,因偷盗电脑于今年5月12日被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处罚金1000元,并禁止在4个月内进入网吧、接触有犯罪前科的人员,该禁止令的内容就具有关联性、针对性之特点。
(二)内容要可行、有效。禁止令的内容应当便于执行,执行结果明显对其改造有效,并且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禁止的内容,不能再通过禁止令的形式予以禁止。法律规定,任何人均不能吸食毒品,禁止令只能作出禁止接触吸毒人员等内容,不能作出禁止吸食毒品的决定。
(三)内容不得限制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禁止令的内容要合法,不得侵犯犯罪分子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例如,可以禁止犯罪分子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而不能禁止其进入公共场所。
四、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各职能部门总的要求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一)人民法院职能: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做出禁止令的判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由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宣告禁止令的犯罪分子被依法减刑时,禁止令的期限可以相应缩短,由人民法院在减刑裁定中确定新的禁止令期限。
(二)人民检察院职能: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禁止令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禁止令规定的,通知社区矫正机构改正。
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派遣实施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派遣实施办法
嘉政办发[2000]21号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9]186号《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派遣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精神,本着会计统一派遣工作谨慎稳妥、积极推进的原则,经研究决定,2000年1月起对我市所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统一派遣。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统一派遣的内容和方式
会计统一派遣是指对我市所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其单位性质和会计工作的具体特点分别实行会计集中核算或直接派遣。
(一)集中核算的方式,即由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集中会计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统一核算,各行政事业单位设报帐员一名(报帐员人选可由单位原出纳岗位人员担任),实行定额备用金管理制度,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各单位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和业务量的大小分别核定备用金定额,报帐员定期报帐。
(二)直接派遣的方式,即由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委任会计人员派驻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二、统一派遣的实施步骤和范围
会计统一派遣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方法进行,具体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2000年2月起对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市级部门和单位(含秀城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具体单位名单另发)。
第二步,2000年3月底前对部分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市级部门和单位(含秀城区)完成会计直接派遣工作(具体单位名单附后)。
第三步,2000年6月,结合我市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实行会计统一派遣。
三、统一派遣的会计管理服务机构
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市财政局组建会计统一派遣工作的会计管理服务机构,即“嘉兴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该机构为正科级事业单位,隶属市财政局,暂定编制20名(不包括直接派遣的会计人员),人员从财政局现有人员中调整和先从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现有会计人员中调配,经费由财政预算全额拨付。市财政局负责对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会计统一派遣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统一派遣的对象、条件和来源
统一派遣的对象:上述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含出纳)。
统一派遣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法》,热爱会计工作;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
(四)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四年以上;
(五)持有《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男性在50周岁以下,女性在45周岁以下。
统一派遣会计人员的来源:从现有行政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在编会计人员中选拔,今后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五、统一派遣会计人员的管理
统一派遣会计人员由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人事档案、工资、福利、奖金、考核、奖惩及业务学习等。
统一派遣会计人员的人事、工资,从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入选的会计人员保持现有身份不变,编制由市人事局相应划转至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向社会公开招聘入选的会计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统一派遣会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保险等待遇与核算单位脱钩,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同时市财政局相应核减核算单位的人员经费拨款。对不符合条件未能入选参加统一派遣的会计人员由其原工作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市财政局、人事局结合机构改革相应核减该单位的人员编制和经费。
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并逐步健全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会计统一派遣的运作程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为核算单位服务。
六、会计集中核算的有关规定
(一)实行会计集中核算行政单位的职责和权限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统一派遣工作中应遵循会计主体不变的原则,因此实行集中核算后,行政单位仍对本单位开展的各项财务活动负责,具体包括: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工作计划,提出收支概算,报送年度预算;
3、按国家规定加强预算内外资金的收入管理,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4、加强单位行政资金的支出管理和控制,严格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
5、加强行政单位的各项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集中核算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集中核算会计人员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预算管理,维护财经纪律;
2、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3、编制和执行单位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及时分析单位预算及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4、接受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领导,服从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的统一工作安排,做好对核算单位的服务工作;
5、加强与核算单位的工作联系,按规定向核算单位定期报送有关会计资料。
集中核算会计人员的权限:
1、有权制止、纠正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2、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核算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
3、有权依法组织、检查核算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情况及其他财务会计工作;
4、有权监督和指导核算单位所属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限。
(三)会计集中核算的具体工作要求
1、市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领导,进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组织市级各行政单位及有关人员学习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消除顾虑,积极配合,确保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2、市级各行政单位应尽快完成本单位1999年度的会计档案的整理归集工作,并做好1999年度会计档案移交工作。1998年以前的会计档案仍由原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3、市级各行政单位现有在职在编会计人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并由单位行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人事局抽调人员根据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考核和认定。同时各行政单位将报帐员人选名单报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
4、市预算会计核算中心与市级各行政单位应按《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各项手续。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集中核算会计人员进行统一调配,及时安排到岗,实施会计集中核算。
七、会计直接派遣的有关规定另行下发。
八、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