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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04:56  浏览:8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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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2007年2月27日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7〕50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促进我省矿业健康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为年检机关)有权对采矿权人履行依法开采、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及其他法定义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第四条 全省年检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实施,按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省级年检机关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采矿权人进行抽检,并对市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级年检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本级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实施年检;对辖区内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进行抽检;并对县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年检机关负责对本级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实施年检。

  市级年检机关和县级年检机关合称年检实施机关。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年检机关负责年检。

  第五条 当年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下一年接受年检。

  第六条 采矿权人应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如实报送下列材料并接受年检: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

  (二)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采矿许可证正本经审核后退回);

  (四)工商营业执照(含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原件、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六)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比例1∶2000),生产台帐、资源储量台帐、资源储量年报等;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

  (八)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九)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山,应提交矿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

  (十)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年检工作应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实施情况。

  (二)矿区是否发生开采纠纷情况。

  (三)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

  (四)采矿权转让情况。

  (五)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的情况。

  (六)矿山地测机构及技术人员状况;

  (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费用缴纳情况。

  (八)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九)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情况。

  第八条 年检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进行:

  (一)年检实施机关接到矿山企业报送的年检资料后,对资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应当通知采矿权人补充、修改或者进行实地核查。

  (二)年检工作实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年检实施机关对矿山企业的实地抽查率不得低于90%。

  (三)年检实施机关应在每年4月底前就矿山企业开发利用、资源储量、缴费等情况组织审查并做出年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四)年检实施机关要积极组织本级矿产督察员参与年检工作。并根据年检结果,建立采矿权人年检工作档案。

  第九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

  (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擅自转让采矿权的;

  (四)未依法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的;

  (五)不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费的;

  (六)不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

  (七)不按“三率”指标考核的(地热、矿泉水、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除外);

  (八)拒不接受年检机关监督检查的;

  (九)不按年检机关规定的时限报送年度报告书、统计报表或报送资料弄虚作假的;

  (十)不按要求进行地质测量、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或矿山储量年报不准确的;

  (十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效期已满的;

  (十二)发生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年检结果的处理

  (一)经年检确定为合格的,由年检实施机关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返还采矿许可证副本;

  (二)经年检确定为不合格的,年检实施机关要说明理由,并责令采矿权人进行限期整改,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发证机关备案。采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要向年检实施机关申请复检,经复检合格的,由年检实施机关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将副本返还采矿权人;采矿权人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不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或经复查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年检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上级机关报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年检总结统计表,下同)。

  第十一条 年检工作总结报告上报时间

  (一)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

  (二)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全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上级年检机关要对下级年检机关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对年检工作成绩突出的年检机关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不按时间要求完成年检工作、不按时上报年检工作总结的年检机关,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年检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年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侵害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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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法办〔201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及竞争案件数量继续增多,新类型案件以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社会关注度提高。在此情况下,各级法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知识产权审判任务。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积极开展好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
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2、“鳄鱼”商标案
(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诉(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3、伊莱利利公司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专利案
(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4、“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案
中国天府可乐集团公司(重庆)诉重庆百事天府饮料有限公司、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
5、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6、“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
林金山诉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果树所、陆修闽、卢新坤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
7、LED照明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
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三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8、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9、“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安徽杏花村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1118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制售假冒洋酒案
刘兆龙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0)大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诉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张喜田诉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3、成都优他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万高药业有限公司、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4、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州中威日用品企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上威贸易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978号民事裁定书)
5、浙江黄岩塑料机械厂、俞晟诉深圳市恒泰达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672号民事裁定书)
6、蔡少兴诉刘建金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84号民事裁定书)
7、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8、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9、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诉黄冈艾格尔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10、程润昌诉龚举东、桂林合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11、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2、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
13、李长福诉中国文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
14、株式会社万代诉汕头市澄海区泓利电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黄士成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民终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
15、李强诉于芬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
16、白广成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
17、何瑞东诉李向华、天津理想慧天科技发展有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18、保定双狐软件有限公司、保定恒泰艾普双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三河环波软件有限公司、赵殿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民三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19、北京世纪飞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掌上灵通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蔚蓝计算机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并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20、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于莹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哈知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
21、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
22、叶兆言诉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彤、南京先锋图书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23、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舟山市定海博缘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知终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
24、株式会社京滨诉福建省友力化油器有限公司、重庆凯尔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李艳超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25、丁运长诉常照荣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26、广州市喀什图制衣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杰晖服装有限公司、朱固民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27、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海口正合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28、陈建诉富顺县万普印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
29、张恒诉陕西攀峰实业有限公司、王建军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30、李惠廷诉王将饺子(大连)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31、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梅朝辉、上海皓柏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柏尔豪工贸有限公司、安吉县白天鹅制衣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32、雅培制药有限公司诉汕头市雅培食品有限公司、朱春兰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33、莱雅公司诉上海美莲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欧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南通通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
34、镇江市醋业协会诉安徽腾飞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阜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
35、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诉枣庄矿业集团新安煤业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民三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
36、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宝松利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绵窖酒厂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37、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诉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
38、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京固国际通商有限公司、东莞金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
39、株式会社尼康诉西安太华电动自行车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朱国平、浙江尼康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四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40、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41、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
42、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诉宁波微亚达制笔有限公司宁波微亚达文具有限公司、上海成硕工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43、苏州小羚羊电动车有限公司诉天津捷安达车业有限公司、高启萍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商标授权确权案件
44、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九龙制药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5、劲牌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46、(香港)德士活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二)商标行政处罚案件
47、常熟市聚满仓食品有限公司诉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北塘分局、第三人无锡市洁雷副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锡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8、杨昌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终字第682号刑事裁定书)
49、仇海营、崔留芷等六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呼刑知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50、李兵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




荆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荆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9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起实施。





市长 : 王祥喜

二○○九年十月九日









荆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环境污染,遵守社会公德,控制吸烟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指导;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候车、候船厅(室)、售票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
(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三)商店(场)、超市、书店、通信、金融机构的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的展示厅,图书馆的阅览室、借书处等读者活动场所;
(五)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休息场所;
(六)影剧院、室内体育馆的观众厅、歌舞厅;
(七)机关、团体、医院、学校的礼堂、会议厅(室);
(八)设置了禁止吸烟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室)。
第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对其内部非营业性娱乐室、图书室、车间、餐厅等场所,设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负责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结合本单位具体实际,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第(三)至(五)项的职责;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意识。
第八条 鼓励创建无烟单位。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组织评比、命名表彰“卫生先进单位”时,应当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为考核内容。

第九条对在公共场所乱扔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清除,可以并处警告或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拒绝、阻碍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禁止公共场所吸烟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09年11月 1日起施行。原《荆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沙市中心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荆政发[1996]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