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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3:03:43  浏览:9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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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及有关部门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同时,为了充分发挥国务院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办公会议)由国务委员宋健主持,办公会议将研究、领导、协调全国知识产权有关工作,负责研究确定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和对策,协调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我国实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建立新型科技、经济、文化体制的组成部分。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不刻章),设在国家科委(可由现有的一个司负责,对外可用办公室的名义,编制及经费由国家科委内部调剂解决,不作为一个管理层次),协助宋健同志准备和处理日常工作。有关特别重大的问题,由办公会议提交国务院决定。
二、中国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分别负责全国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其中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著作权管理工作由国家版权局负责。
三、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工作由外经贸部牵头负责,外交部协同。
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协调和研究。其中专业性的法律、法规,由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起草,报国务院法制局审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国家版权局分别负责依法查处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海关总署负责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五、电子部、化工部、农业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六、充分发挥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国际条约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后所签定的双边协议的实施,与相应的国际组织建立联系。关贸总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贸易协定》,由外经贸部归口联系,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参加。
七、知识产权管理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部门应当在办公会议的统筹协调下,明确职责,协同配合,切实保障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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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鼓励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府〔201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东莞老字号”企业,是指经市政府认定,在东莞市辖区内注册,品牌创立达40年(含40年)及以上,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沿袭和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历史痕迹、具有独特的工艺和经营特色,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和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我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外经贸局、文广新局、卫生局、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电子政务办、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领导机制,共同做好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 建立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的支持体系,加强挖掘、保护、培育和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增强老字号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老字号企业创新经营方式和技术工艺,引导企业将传统工艺与现代生产、经营管理技术、标准等有机结合,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完善老字号企业人才培育和发展机制,扶持有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做精做优做强,培育一批发展潜力大、竞争能力强、社会影响广、文化特色浓的知名老字号企业。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市经信局对被认定为“东莞老字号”的企业,按照《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政策》,优先列入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计划;市科技、外经贸、农业等部门,对东莞老字号企业申报科研发展专项基金、各类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和其他各项奖励资金的项目,也给予优先列入相关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六条 协助解决“东莞老字号”企业融资信贷问题。鼓励和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对“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所需的贷款给予支持,财政对技改技创项目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贷款贴息,贴息额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鼓励和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对老字号的发展给予担保方面的支持。鼓励发展较好的老字号企业开展资本运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上市,优先享受市政府相关政策和扶持。加大老字号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拓宽老字号企业的融资渠道。其中已享受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贷款贴息及科技贷款贴息资助的,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七条 鼓励“东莞老字号”企业挖潜改造,支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老字号企业继承、挖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加快技术进步和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市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各项专项资金扶持对象。

第八条 支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政府采购和援外物资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老字号企业产品。对于特许经营许可和进出口配额分配,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优先考虑老字号企业和其产品。引导“东莞老字号”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老字号企业及其产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外展览展销会,可享受参展费(包括展位费、特装费、布展费、运输费、企业制作宣传资料费、广告宣传费和劳务费等)的补助:企业参加境外展览,港澳台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2万元;东亚、东南亚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3万元;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展会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4万元。企业参加国内展览,每个标准摊位(9平方米)资助1万元。同一展会每个企业最多资助3个标准摊位。已享受我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相关财政资金资助的,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九条 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人才培训。鼓励老字号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和技艺交流,对老字号传人、技术骨干、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予以培训经费(包括:场地租金、设备租赁费、资料费、专家劳务费及交通食宿费)50%的财政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我市相关财政资金资助的,不予以重复资助。

第十条 支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加大宣传,加强市场营销,培育自主品牌。市经信局统筹全市“东莞老字号”企业宣传推广,每年用于宣传推广“东莞老字号”企业的资料制作、媒体广告费等费用纳入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经费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老字号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名牌带动战略宣传推广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每年根据工作安排,提出老字号企业扶持资金的重点方向和要求,组织企业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各镇街经贸部门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好《申请表》及准备好相关材料,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局。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评定,并将审查评定的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将公示后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办理财政拨款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本办法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企业及产品的宣传、推广、研发、融资信贷、人才培训等,纳入相应的财务科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助资金、奖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五年。试行结束后,由市经信局根据试行情况修改完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3〕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1〕37号)精神,为使财务总监更好的履行岗位职责,建立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制度,加强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资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形式。
  财务总监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两种。定期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财政局全面报告营运机构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等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是指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营运机构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
  二、报告内容。定期报告主要包括:
  (一)对营运机构重要财务报表、报告的审查情况;
  (二)营运机构财务管理制度、重大经营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与营运机构实施财务联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对营运机构财务会计活动检查、监督及评价情况;
  (五)完成派出机构部署的工作任务情况;
  (六)监督工作中发现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和事项。
  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内容包括:
  (一)营运机构违背联签制度规定,经财务总监提出仍不纠正的;
  (二)在执行联签审批时,涉及财务总监与营运机构总经理意见不一致,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
  (三)因营运机构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
  (四)其他重大事项。
  无论是定期报告还是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财务总监都必须对报告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处理意见。
  三、报告程序。
  财务总监要将报告的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给市财政局,对于紧急事项可以先作口头汇报,随后再补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对财务总监报告中需处理的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如遇重大的紧急事项,应报市委、市政府处理。
  四、报告时间。
  定期报告时间为每季度一次,在季度后20日内上报,第四季度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在年度总结报告中,重大事项报告随时发生随时报告。
  五、管理与考核。
  财务总监未按本规定向市财政局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市财政局应及时予以督促,提出要求和指导意见。财务总监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市财政局对其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