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2004年2月24日
发改价格[2004]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稳步增加,现就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当前农民增收中的价格和收费问题
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尿素等化肥价格持续上涨,以及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农业生产性费用方面存在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增加了农民生产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在农民外出务工、农村中小学教育等方面乱收费仍屡禁不止,加重了农民负担。这些问题成为影响当前农民减负增收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农民增加收入中遇到的价格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
二、加强化肥价格管理,确保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基本稳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号)精神,切实对化肥生产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切实加强化肥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合理制定列入定价目录的国产化肥出厂价格和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对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交货价格和化肥批发、零售价格,要抓紧制定应急价格干预方案,必要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方式进行干预。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监管,及时发布化肥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三、完善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价格政策,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
(一)完善农业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推行终端水价制度。要加大农业灌溉设施改造力度,推进未级渠系改造试点工作。改革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方式,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量收费,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水费负担。
(二)加强农机服务收费管理,坚决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和搭车收费。农机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认真落实农村电价有关政策,在已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基础上,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农村各类用电与城市同价。农村用电要抄表到户,按量收取电费。严禁借收取电费之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四、进一步清理农民进城就业收费,增加农民外出务工收入
各地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向进城务工人员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歧视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强制服务收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清理农民外来外出务工收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并加强督促和检查工作,维护农民进城务工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涉农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一)认真落实涉农工商管理收费减免政策。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尚未改为定额收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本着减轻农民负担原则,尽快核定定额收费标准;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加各种协会,强行收取会费。
(二)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检验检疫和认证收费进行规范和管理。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2268号)的规定执行;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的规定执行;对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的实验室检验,有关部门对检验结果应予认可,不得重复检验并收费。
(三)深入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治理。2004年,要继续做好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1、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学,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进一步治理教育收费,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2、清理整顿涉及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各种收费,取消专门面向三轮车的车辆户口本工本费、安全管理费等农机监理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以减轻车主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3、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各种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尽量减轻养猪户负担、增加养猪户收入的原则,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4、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各种收费。取消林业保护建设费、自然保护区管理费等中央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取消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六、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2004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开展全国涉及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化肥、柴油、农膜等农资价格,农村中小学教育、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生猪屠宰及检验检疫收费。同时,对群众投诉举报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实情况,对违反规定多收的价款必须予以清退。各地检查中发现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坚决处罚,对有禁不止,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还要予以曝光。
当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禽流感免疫疫苗和医药用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加强对涉及家禽养殖、加工、销售企业和农户的收费检查,确保国家对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7]30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利用乌鲁木齐市财政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和升级,不包括零星的软件或硬件添置。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本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初审、监督管理、验收评审和后评价。
第五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坚持统一操作平台、统一技术标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和适度超前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
第六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采购,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单位依据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申报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技术方案设计及经费概算,报市信息化办初审。市信息化办组织乌鲁木齐市信息化专家组和相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初审通过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立项。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网络信息系统和应用系统,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保密部门批准或履行备案手续。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擅自建设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制止并通报。建设单位必须重新按程序申报并修改完善建设方案,符合要求后才能投入应用。
第九条 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内容实施项目建设,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信息化办。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总体负责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实行招投标。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依法实施工程监理。
第十三条 从事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标准,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项目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五条 涉密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投资损失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有权暂停或终止项目建设。
第十七条 市信息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和管理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部门有权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或终止项目。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市信息化办。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如在建设过程中需更改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必须报市信息化办,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市信息化办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化办应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三个月(或试运行)的运行情况及相关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经过1至2年运行后,对项目决策、建设和运行过程进行系统调查,客观地对比、分析和总结。项目后评价由市信息化办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乌鲁木齐市信息化总体规划要求,确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市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由市信息化办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由市信息化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6日起施行。
附件: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 年度)
编号:乌市信项目( )字( )号 年 月 日
项目单位
(盖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参与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项目
实施地址
启动年月
完成年月
前期准备
项目预计总投资(万元)
其中申请
财政拨款
单位自筹
国家下拨
其 它
合计
历年已
安排资金
本年度
资金安排
资金落实
情况说明
申报时
应附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
备 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
1.本报表一式三份,报送市信息办。
2.“项目类别”一栏填:新建、续建或升级。
乌鲁木齐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
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周期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现状与差距
2.发展趋势
3.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4.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三、项目承担单位概况
四、需求分析
1.主要应用描述
2.功能和性能
3.需求量预测
五、总体方案
1.总体目标及分期目标
2.工作模式
3.建设原则
六、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与内容
2.网络系统设计
3.应用系统设计
4.系统安全设计
5.设备与软件配置(附详细清单,并按建设内容划分)
6.配套工程
七、项目的招标方案
1.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2.招标的组织形式
3.招标的方式
八、项目组织机构与人员
1.领导组织机构
2.建设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
九、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安排计划
十、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包括建设资金与运行维护资金)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
4.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十一、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直接与间接)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结论与建议
(注:以上各项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内容进行取舍)
200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