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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乔铁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47:16  浏览:9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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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家庭暴力

乔铁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制度的演变,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危害了社会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重伤,杀害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完善法律对策,开展多机构协作,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二、 家庭暴力的特点

  (一)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显眼,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较为隐蔽且易被忽视。受暴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心身疲惫、心情抑郁。

  (二)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从而导致父母吵架、离婚,这些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三、家庭暴力的起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等等。笔者认为,除了以上原因外,最不可忽视的是法律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中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等条款,但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是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措施,导致现实生活中真正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极少,绝大多数家庭暴力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家庭暴力同虐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现行法律法规对惩治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家庭暴力侵害者的权利,一般都属于自诉案件,而大多数家庭暴力受害者由于告诉了也得不到处理,还会召来施暴者变本加厉的报复性殴打,因而一忍再忍。由于长期以来在社会观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执法机关难以介入,致施暴者有恃无恐。

(二)封建传统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

  在中国“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历史,要求妇女“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 推行“君为臣纳,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我国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三)家庭经济不平等是产生家庭暴力的经济原因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是“男权”这种观念一直难以消除,加上大部分男子在家里是经济支柱,使得打骂老婆成为许多男子心中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是一种男强女弱的暴力形式。女子因为没有经济来源往往在“生命的尊严和生活的压力,哪一个更重要”?的苦楚中选择了沉默。另一种是男弱女强的暴力形式。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竞争日益公平,这使得女子可以获得与男子一样的机遇,而某些本身竞争力不够强,造成失业,“权威”和“价值”,甚至以保护自己的不劳而获。

(四)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不到位

  由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对家庭暴力存在观念上的误区,正如纽约司法大学法律与警察学家罗米•斯塔奇所言,在警方的潜意识中,家庭暴力并不违法,“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往往被淡化为“家务事”。执法者和司法者总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借口一推了之,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常持消极态度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五、预防家庭暴力的几点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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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地方港口的港航监督和安全管理,做好船舶港务费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沿海港口费收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进出我省港航监督部门所辖沿海、内河港口的船舶(包括外国、港、澳、台船舶),均应缴纳船舶港务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免征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 下列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一)遇难避难船;
(二)特殊公务船,即非营运的军事、公安、边防、海关、检疫,科学考察船舶、体育船、板、筏;
(三)捕鱼船;
(四)港内工作船,包括公共事业性的环卫船、非营业性的供水供油船,纯属港务作业的驳船以及其他辅助船;
(五)运费收入在应缴纳船舶港务费二倍以下而能提供证明的船舶;
(六)空船。
遇难避难船恢复正常营运、特殊公务船、捕鱼船、港内工作船从事经营性运输和经营性作业,不予免征船舶港务费。
第四条 船舶港务费由海南省港航监督局及其下属的各港航监督部门负责征收,或者由省港航监督局委托单位代收。
第五条 船舶港务费的计费单位为净吨(无净吨的按载重吨,下同),马力,立方。
排筏按立方计征;拖轮按马力计征;货轮执行拖带任务时,无论本身是否装货均按马力计征;其余船舶,按净吨计征。
第六条 船舶港务费分别情况按航次或者按月征收。在港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国内作业船舶、渡车船、客运船、旅游船、拖轮等,按月征收船舶港务费,其余船舶均按航次征收。
第七条 按航次征收船舶港务费的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国内船舶航行于国内航线的,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征收船舶港务费每净吨(马力、立方米)二角;航行于国际航线(含港澳台地区)的,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各征收船舶港务费每净吨(马力、立方米)三角五分。
(二)外国、港澳台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各征收船舶港务费每净吨(马力、立方米)四角五分。
按月征收船舶港务费的,均以每月每净吨(马力、立方米)二元的标准计征。
第八条 境内国营专业运输、集体所有制运输单位所属船舶可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缴纳船舶港务费。其余船舶一律以现金缴纳。收费单位应当将加盖收款章和经手人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收据,交付款船方保管备查。
第九条 船舶港务费是用于水上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规费。各征收单位应当逐月将收取的船舶港务费上交省港航监督局,在省交通运输厅监督下,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级港航监督部门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应当查验船舶是否已缴纳船舶港务费。发现漏交的,应当予以追补,拒不补交的,视情节处以应当交费额一至二倍的罚款,或者扣留牌证。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包括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第十二条 出入本省港航监督部门所辖水库区的船舶,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军用码头征收船舶港务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89年9月30日

朔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朔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朔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朔政发[2004]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朔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七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朔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朔州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
(一)最高科学技术类;
(二)技术发明类;
(三)科学技术进步类。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其他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 鼓励高新技术攻关,促进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与经济、 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 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维护市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朔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朔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最高科学技术类奖授予下列科学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最高科学技术类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九条 技术发明类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和组织。
本条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奖授予在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工作,取得重要成果 ,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对科技、 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经应用,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本条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类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最高科学技术类不分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一等奖、二等奖两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最高科学技术类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驻朔企业;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本条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可以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推荐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位评委的评审和投票结果,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由市科学 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30日。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最高科学技术类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最高科学技术类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全部为获奖者个人所得。市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奖金数额为:一等2万元、二等1万元。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人民政府财政列支,每年3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 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 作为考核、晋升、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山西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中择优选取,予以推荐。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朔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朔政发[1991]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