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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郑汉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47:43  浏览:8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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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郑汉颉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大面积的弱势群体,特别是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法盲依然存在。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特别要在高校法制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对于大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能让他们打得起官司,能平等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重大意义。本文将结合笔者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来探究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意义。

关键词: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 弱势群体


目录

中文摘要 ………………………………………………………………………1
引言 ……………………………………………………………………………4
一、法律援(对法律援助概念的认识)………………………………………4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5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5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6
三、法律援助重要意义… ………………………………………………………6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学生的重要意义…………………………6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7
四、结语 …………………………………………………………………………8
注释 …………………………………………………………………………… 8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代理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八大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一”、“六 一”、“十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代理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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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铁道部


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1992年10月1日,铁道部

1.总 则
1.1 铁路房屋、建筑物是保证运输生产和职工居住的重要物质条件,其产权属房产建筑段。房产建筑段应集中力量做好房建设备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修好管好房屋、建筑物是房建部门的主要职责。
1.2 房建设备养护和管理工作,应贯彻“坚持预防为主,实行全面养护,重点整治病害,逐步改善条件,确保使用安全”的工作方针。
1.3 房建部门是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直接单位,其工作是铁路运输生产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1.4 为指导全路运营房建部门的房屋、建筑物的养护工作,特制定本规则,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铁路局房产建筑处在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全局房建设备管理工作;分局房产建筑科在分局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组织房产建筑段对房建设备进行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房产建筑段具体执行路局和分局有关指令和要求,搞好房建设备的管修工作,确保安全使用。
2.2 房产建筑段的设置,应根据房屋建筑物数量、分布情况及线路里程等确定。房建设备集中的地区,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屋建筑物数量不宜超过120万换算平方米;沿线房产建筑段,管辖房屋建筑物数量不宜超过80万换算平方米,管辖线路不宜超过800km。
2.3 房产建筑段实行段、领工区(分段)、工区三级管理或段、工区两级管理。每个领工区管辖3~4个工区。每个工区管辖房建设备数量:地区的一般为8~12万换算平方米;沿线的一般为4~8万换算平方米。
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各种专业的和综合的领工区、工区。
大修领工区(大修队)根据大修任务的大小和专业性质,分设若干个大修工区。
2.4 房产建筑段的大修、维修生产人员,按大修、维修生产任务量核定。定员标准按部现行规定执行。
大型站舍的维修定员标准应按实际情况核定后予以增加。
污水提升站及取暖锅炉房焚火定员按各局实际情况核定增加人员。
3.设备管理
3.1 管理范围: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已经验收接管并办理固资移交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3.2 管理分工
3.2.1 给水设备
3.2.1.1 凡房产建筑段接管的房屋,在房屋外部的管道、水栓由其他单位或地方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在房屋内部的管道、水栓由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其分界点为室外水表或第一个阀门井。水表或阀门井以内(不包括水表或阀门及井)由房产建筑段管理;以外由其他单位或地方供水单位管理。无水表或阀门时,以距墙5m为界。
3.2.1.2 室内各种生产专用管路及设施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1.3 各生产单位自建的独立给水设备和由路外水源直接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给水设备,不论室内、室外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1.4 室内消火栓的水笼带、水枪等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2 排水设备
3.2.2.1 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的附属排水设备、公用排水系统、公用污水提升站等,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但下列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a.水塔(槽)、水鹤、灰坑、检查坑、转盘、落轮坑以及室外客车给水栓的专用排水设备;
b.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系统与排水系统及连通的渗水井;
c.线路、站场排水设备;
d.各种生产专用排水设备。
上述排水的分界,如排入房产建筑段所管的排水系统内(须事先征得同意),则以排入处(井)为界,井及井以下部分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3.2.3 电照设备
3.2.3.1 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室内电照设备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如室内照明设备、电器等配线、插座等。但霓虹灯、灯泡、日光灯具、专用生产作业电照、节日装饰电照、文化宫俱乐部等舞台配光、电铃及配线、36V以下的配电和空调设施、烟火报警器等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3.2 室内动力配电设施、动力照明混合配电设施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
3.2.3.3 室外电照由其他单位或使用单位管理。室外电照包括与房屋无关的露天照明,如:站场、车站广场、无盖天桥、上冰台、煤台、住宅区道路、游泳池、灯光球场、露天体育场、花园、铁路桥上及其它露天场所安装的各种照明。
3.2.3.4 室内供电分界
a.铁路供电,用架空引入者,以建筑物上第一个横担分界,横担以外由其他单位负责管理;横担至房侧(包括建筑物上的横担绝缘子)由房产建筑段管理。用电缆引入者,其分界点为电缆终端头。
b.地方供电,按所处地区规定办理。
3.2.4 暖气设备
3.2.4.1 暖气设备,包括专供采暖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
3.2.4.2 专为生产、业务用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管路,由使用单位管理,如机务段、车辆段、浴池、医院等单位的生产、业务部门用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管路等。
3.2.4.3 平时为生产、业务用的,冬季兼供暖用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和管路,由使用单位管理。
3.2.4.4 各单位自行安装的土锅炉、土暖气及其附属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4.5 有独立生产供暖锅炉的单位,如机务、车辆、保温段等单位的采暖锅炉和采暖系统均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5 本规则未包括的设备分工,由各铁路局自定报部核备。
3.3 设备分类
3.3.1 房屋
3.3.1.1 生产房屋:指与客货运输直接有关的各种房屋,和为铁路运输服务的各种设备制造、修理、加工等直接有关的各种房屋,及为存放设备、材料及物品的各种房屋。
3.3.1.2 办公房屋:指站段级及其以上单位专门为办公用的各种房屋。
3.3.1.3 住宅房屋:指职工和家属住宅。
3.3.1.4 宿舍房屋:指地区性的单身宿舍。
3.3.1.5 其它房屋:指上述1~4项房屋以外的各种房屋。
3.3.2 建筑物分为站场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
3.3.2.1 站场建筑物:指旅客站台、货物站台、旅客天桥、地道、客货风雨棚、车站广场、站名牌、上冰台等。
3.3.2.2 公共建筑物:指道路、广场、防空洞、架空走道、闸门井、检查井、独立烟囱、生活水塔等。
3.4 设备检查
3.4.1 春(秋)季大检查:每年由房产建筑段长及总工程师主持,组织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并邀请使用单位及有关代表参加,对房屋、建筑物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房产建筑段长必须重点参加实地检查。春(秋)季大检查范围包括全部房屋、建筑物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特别注意容易被忽略的隐蔽部分。确有必要时可剖开检查。检查结果应逐栋逐件作成记录,填写房屋、建筑物病害报告表及技术状态等级表,并提出修缮措施和规则,按规定上报。
3.4.2 重点检查:对存在病害严重或需观测病害发展变化情况的房屋、建筑物,维修工区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重点检查,作成记录。根据节日和地区季节性特点,房产建筑段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房屋、建筑物进行必要的检查、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3.4.3 日常巡回检查:由检修人员对所管房建设备逐栋(件)按周期、路线进行检查。
3.5 设备技术状态评定
3.5.1 房屋
3.5.1.1 病害项目
a.倒塌危险:暂按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k 86)进行鉴定(见附件4)。
b.严重漏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漏雨。
屋面惯性漏雨:检修处理不了,需要翻修屋面,面积占整个屋面面积:平顶屋面占5%以上;坡屋面占10%以上。
虽经多次修理,但仍然没解决的惯性漏雨,需要新翻修者。
c.严重腐蚀破裂变形:承重构件腐蚀变形严重,虽没达到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k 86)危险构件程度,但需整治或重点检查、观测病害发展情况,检修处理不了者。
d.冻害、蚁害
冻害:基础、墙壁由于冻害发生裂缝并仍在发展或裂缝虽不发展,但发生裂缝较大,影响正常使用;
蚁害:房屋发现有白蚁蛀虫。
e.潮湿返霜
室内地面、墙壁常年潮湿,影响使用;
室内墙壁、顶盖严重结霜凝水,影响使用;
地下室渗水、积水,影响使用。
f.电照设备破损
电线破损、老化造成绝缘不良,有漏电现象,导线截面偏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全部或局部更换;灯头、开关、插座大量残缺破损,相线不进开关,影响安全使用;避雷设施失效,接地电阻超过当地标准。
g.水暖设备破损
上下水道管路破损漏水,大片浸湿墙壁、楼地面;上下水道管路大量严重锈蚀;上下水道堵塞不通,需部分或全部翻修;暖(煤)气设备锈蚀漏气。
h.其它破损
檐沟、水落管多数破烂或全部锈蚀;顶棚、墙壁抹灰(包括镶贴装修)多数大块破损剥落粘贴不牢,影响安全使用或观瞻,地面多处大片破损,影响使用;房屋四周地面排水不畅,散水、明沟大量破损;防火距离不合当地标准;门窗严重破损或普遍漏底失油;铁皮屋面普遍锈蚀。
3.5.1.2 房屋技术状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危房。
a.一级:没有八项病害。
b.二级:没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其余病害不超过三项。
c.三级:有严重漏雨,严重腐蚀破裂变形之一者,或其余病害超过三项。
d.危房:有倒塌危险。
3.5.2 建筑物
3.5.2.1 等级划分:铁路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5.2.2 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的评定标准
a.站台
一级:不侵限(不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无病害。
二级: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货物列车安全通过,帽石及台墙有破损,站台面局部坑洼不平,但均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严重侵限或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害。
b.雨棚
一级:不侵限(不侵入建筑接近限界),无病害。
二级:侵限但不影响二级超限货物列车安全通过,有破损,漏雨,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严重侵限或有影响安全使用的各项病害。
c.围墙、栅栏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腐蚀破损、变形及冻害等,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倒塌危险,严重破损或影响安全使用。
d.道路、广场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局部坑洼不平或积水,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严重破损,大面积坑洼不平和积水,影响安全使用。
e.站名牌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牌面油漆局部剥落,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严重破损或字迹不清,影响安全使用。
f.排水沟管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局部排水不畅,但不影响使用。
三级:严重破损,排水不畅,影响安全使用。
g.独立烟囱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腐蚀)变形(倾斜),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倒塌危险,严重破损,影响安全使用。
h.水表井、闸门井、检查井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腐蚀)、漏水、冻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严重破损、严重漏水,影响安全使用。
i.蓄水池、生活用水塔
一级:无病害。
二级:有破损(腐蚀),漏水,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有严重破损,严重漏水,影响安全使用。
3.5.2.3 未列入主要站场、公共建筑物技术状态的评定方法中的其它设备,由各局参照本办法精神自定,报部备案。
3.6 技术资料管理
3.6.1 房产建筑段应建立下列资料,设专人管理,定期核对、修改补充,做到帐与实物相符。
3.6.1.1 各站区房屋建筑物平面位置图,显示房屋、建筑物、给排水、暖气等管道位置。
3.6.1.2 房屋建筑物技术台帐,显示数量、主要结构和技术特征、附属设备及必要的平面图。在房屋明显位置设置台帐标志。
3.6.1.3 技术档案,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和抗震加固的竣工文件,以及历次病害观测、处理的技术资料。
3.6.2 房产建筑段和使用部门、建筑部门,对现有房屋建筑物需拆迁、报废时,应填写固定资产清理记录,按规定权限报送审批。报废的残值应由房产建筑段收回上缴。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尽快拆除,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用。
3.6.3 广泛开发应用计算机和现代工具,进行技术资料管理和信息传递。
3.7 设备安全
3.7.1 凡因房建部门工作失职造成的房屋建筑物事故,均为房产建筑部门的责任设备事故。
3.7.2 设备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按此类事故处理。
a.重大事故
修复费用超过二万元者;造成使用单位一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造成人身死亡者或三人以上重伤者。
b.大事故
修复费用在一万元以上者;造成使用单位15天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造成人身重伤者。
c.一般事故
修复费用在一千元以上者;造成使用单位5天及以上不能正常工作者;造成人身一般轻伤者。
3.7.3 凡因房建设备造成的行车、火灾事故,按有关规定办理。
4.设备维修
维修是对房屋、建筑物在大修周期之间,对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破损、病害及时进行修理和预防,保持房屋、建筑物经常处于良好、合格状态。维修工作分为整修和检修。


4.1 维修工作范围
4.1.1 检修
a.负责管内巡回检查和日常零小破损修理,除春(秋)检外,应根据房屋、建筑物病害存在情况,制定巡回检修周期。
b.掌握房屋设备的技术状态,发现病害及时处理和上报。
c.对房建设备的使用进行技术监察。
d.参加大修、整修和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e.做好季节性工作和危险房屋、建筑物的应急处理及观测工作。
f.建立请修工作制度。
4.1.2 整修
整修是有计划地按周期对房屋、建筑物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破损、病害进行修理。
a.铁路局、分局根据管内房建设备状态,安排好整修计划,每年整修的数量应占设备总量的17%;连同大修一起计算,应占设备总数的20%左右,即五年左右轮修一遍。
b.整修工作以整治病害、消除危险为主,对破损部分基本原样修好。在整修时根据使用需要,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适当改善条件。
4.2 施工管理
4.2.1 检修
a.在春(秋)检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病害,应及时解决,如当时解决不了的,要制定计划报请上级处理。
b.凡属事故、灾害造成的破损,应及时作应急处理。
c.做好临时请修工作,健全请修工作记录及管理制度。
d.季节性工作,应根据工作量和施工期限,先行安排,按期施工。
4.2.2 整修
a.整修按照批准的查勘单施工,尽量缩短户修时间。施工前,查勘人员应向工班进行技术交底,工长组织有关人员安排施工作业计划,做好劳力、材料、工具以及安全防护等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完成计划措施。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办理交验,清退剩余材料。
b.对漏查项目,应本着漏查不漏修的精神,一并修好,同时办理追加手续。
c.整修施工中,水、暖、电、土建等工种应加强配合,一次修好。
5.设备大修
房建大修是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修理,达到根治病害,恢复功能,延长使用年限。
5.1 大修工作范围
5.1.1 房屋建筑物结构破损、腐蚀,需要进行翻修或更换或因工作量大,维修解决不了的应列入大修,每年大修数量应占设备总量的3%左右。
5.1.2 房屋大修应以整体大修为主,但某项结构或附属设备破损严重,工作量大,而其它方面状态尚好,可做单项大修。
5.1.3 房屋建筑物大修时,可根据生产、生活的需要改善使用条件,简陋住宅大修时,原结构确无保留价值或影响城镇规划的,可以推倒重建、移地另建、合建。平房改楼、按户数增加面积,但不得超过当地标准。
5.2 计划的编制
5.2.1 房屋建筑物大修件名,由房建段提出。工区、领工区(分段)根据春(秋)检资料和日常掌握的技术状态,按照大修范围,提出大修建议件名报段,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根据设备现状和考虑发展规划、地震设防要求,将每件大修工程的数量,破损程度,概算费用汇总编制建议计划,报分局、路局。
5.2.2 房产建筑段按分局、路局下达的计划,分轻重缓急和季节特点,编制年度大修工程计划,安排设计和施工。
5.3 大修设计
5.3.1 大修设计应严格掌握大修范围和计划金额,认真查勘,精心设计,一次修好,并要充分利用旧料和原有构、部件,有条件的尽量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提高大修设计质量。
5.3.2 大修工程设计文件应按分管权限办理审批。
5.4 施工管理
5.4.1 开工前,设计人员须向大修施工队进行技术交底,使其明确设计意图,工程内容和主要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施工负责人应全面熟悉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大修工程开、竣工要有报告,变更设计要有批准手续,竣工后,应清理好现场,整理竣工文件。
5.4.2 施工中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杜绝违章作业。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5.5 检查和验收
5.5.1 大修工程的检查和验收,按本文第六章“房屋建筑物大、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附件2“房屋建筑物大、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办理。对推倒重建工程按国标《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办理。
5.5.2 要把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贯彻到全员和施工的全过程,上道工序对下道工序负责,下道工序要对上道工序进行检验,认真执行“三检三验制”要把不合格项目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5.5.3 施工前,应对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构配件要有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应经有关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员共同检查签认合格后,方可覆盖。
5.5.4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初验,确认合格并备齐竣工交接文件后,报请分局、路局验收。对已交工的工程,要实行质量回访制度。
6.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竣工验收办法
6.1 验收办法
6.1.1 房屋、建筑物大修工程由批准设计文件的单位负责,维修中的整修工程(以下简称整修)由房产建筑段负责,组织施工、养护单位并邀请用户征求意见进行竣工验收。属于拆除重建、移地另建,以及平房改楼等基建性质的“大修”工程,应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竣工验收。维修中的检修工作的验收,由各局自行规定。
6.1.2 已报竣工的大、整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好竣工交接文件。竣工交接文件包括:
a.设计文件或查勘单及变更记录;
b.竣工图(施工变动不大者,可利用设计图修改,原无设计图,只有设计或施工说明者,可免交竣工图);
c.隐蔽工程检查评定质量记录;
d.材料、构配件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等;
e.设备测试记录、开竣工报告、施工小结、施工日志、防、灭白蚁记录、施工许可证、地亩资料等。
6.1.3 大修和整修工程均应根据附件2验收标准(含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对所做工程的可评项目逐项进行检验,评定质量是否合格,然后据以评定整件工程的质量。
6.1.4 工程项目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整件工程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6.1.4.1 工程项目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a.主要项目,即标准中采用“必须”、“不得”用词的条文,均需全部符合附件2标准的规定;
b.一般项目,即标准中采用“应”、“不应”用词的条文,均应基本符合附件2标准的规定;
c.有定量标准的项目,在抽查点数中有75%及以上的数据达到要求,且不合要求的数据对安全使用无不良后果,对艺术造型无显著缺陷。
6.1.4.2 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合格:
a.合格工程项目工数之和(大修按预算,整修按查勘单的计划用工,以下同)占检验工程项目工数之和的75%及以上,不到90%者;
b.合格工程项目数占检验工程项目的75%及以上,不到90%者;
c.主要工程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等项目)均达到合格者。
6.1.4.3 整件工程质量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为优良;
a.合格工程项目工数之和占检验工程项目工数之和的90%及以上者;
b.合格工程项目数占检验工程项目的90%及以上者;
c.主要工程项目(承重结构、屋面、防水及水、暖、电系统待项目)均达到合格者。
6.1.5 验收时,发现下列病害之一的,其病害存在原因,属查勘设计者的责任,不评质量,修好后另报另验;属施工单位的责任,整件工程,评为不合格。
a.承重结构、构件有倒塌或坍塌危险(判断可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鉴定);
b.屋面漏雨,需要局部翻修或串瓦;
c.烟囱、火炕、火墙、炉灶等设备,防火距离不合当地标准;
d.电线、灯头、闸刀、开关破损残缺,开关未切断相线,容易引起触电或着火;
e.站台、雨棚侵入建筑接近限界。
6.1.5.1 对于只进行水、暖、电、屋面、门窗、地坪等单项大修的房屋,仅按所做项目检验评定质量;经检查鉴定属于急需而未列入大修或更新改造的房屋、建筑物,整修后也只按所做项目检验评定质量。
6.1.5.2 凡预算查勘单中列的工程项目,施工中擅自削减或漏做者;该工程项目的质量评为不合格。
6.1.6 对评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验收中应作出处理决定,作为缺点或进行修理或加固补强或返工重做,并需在验收记录上注明“××项目不合格,作为缺点”或“××项目不合格,进行修理”等。整件工程评为不合格的,在未修到合格前,不得办理验收交接。
7.设备使用与保管爱护
7.1 铁路房屋、建筑物,在铁路固定资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重,加强对这些资产的爱护保管,合理使用有着重大意义。作为产权单位的房产建筑段应负有养护和监督使用的责任。
7.2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对所使用的房建设备负有保管和爱护之责。房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经常教育职工和家属精心使用和爱护,并建立切实可行的使用保管制度,防止人为破损。
7.3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对所使用的房建设备,未经房产建筑段同意不得做如下改动:
7.3.1 不得增减或拆改房屋、建筑物各项结构和固定设备。如墙壁、门窗、火炕、火墙、烟囱、电照、暖气、上下水道及卫生设备等。
7.3.2 不得利用屋架、梁、柱、搁栅、檀条、龙骨等构件悬挂重物、安装动力设备,在屋面上或顶棚内堆放杂物,安装设备,在楼地面、阳台上堆积超过容许荷重的物品。
7.3.3 不得在原有房屋、建筑物顶上及周围搭盖小房,私砌围墙,阻碍交通及压堵上下水道等。
7.3.4 不得在房屋、建筑物周围挖坑取土,以及做危及房屋建筑物安全的设施。
7.4 各使用及建设单位如需拆除报废房建设备时,需经房建部门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按规定办理固资报废手续后,方可进行。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7.5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凡违反上述各项规定者,造成房建设备损坏时,应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按其损坏程度,根据现行工料定额加间接费用核算。如使用单位和住户借故拖延和拒不赔偿时,房产建筑段可采取必要措施直至停止使用,同时将情况报告上级,进行处理。
7.6 对保管、爱护房建设备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7.7 各使用单位和住户,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房产建筑段的大修及整修工作。
7.8 房产建筑段对危及安全的房建设备,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使用,随时向上级报告,同时应采取处理措施。对日常危险房建设备的管理。按“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办理。(见附件3)
7.9 利用铁路站舍、房屋搞三产或多种经营,以及在房建设备上搭设广告牌等设施,应征得房建段的同意,并按期缴纳房屋使用和维修费,收费标准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7.10 上述规定,由铁路局、分局主管房建工作的副局长负责监督执行。
8.附 则
8.1 各铁路局房产建筑部门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各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核备。
8.2 房屋建筑物的自管单位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8.3 本规则由铁道部工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关于搞活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


关于搞活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



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是指令性计划和财政收入的主要承担者,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提供的利税占全省利税总额的76%。因此,要下决心从企业内部、外部两个方面下功夫,千方百计地搞活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生产回升提高经济效益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决定》(50条)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省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企业法》和国发〔1984〕67号文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搞活大中型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从检查各部门、各市(地)经济工作审批权入手,全面落实企业自主权。凡属截留、收回和用其它办法变相限制企业自主权的(如审批、审查等),都要立即纠正过来。
二、以推广“一企多制”为重点,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在同一企业内部可以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管理体制并存。鼓励企业内部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允许内部生产经营单位转为经济实体,工商部门核发法人执照,分别纳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鼓励企业内
部单位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工商部门核发经营执照。鼓励企业职工集资开办合作企业和企业富余人员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可给予一年免征所得税照顾,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一至二年的免税照顾。允许企业福利、服务部门和第三产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纳税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税收照顾。
三、对承担指令性计划产品的企业实行分级“包保制”。属于省内按排的指令性计划,要与企业签订包保合同,部门保证煤、电、运、资金和主要原材料的供应,企业包产品、产量、质量和按期完成。不管哪级安排的指令性计划。对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无保证以及资金结算无约束的,
企业可自行调整计划。企业通过购进议价原材料生产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允许将平议差价纳入价格。对指令性计划产品,不能按合同执行的,企业有权停止发货,自找销路。造成损失的,要给予赔偿。
四、列入省新产品试产计划的产品,自试销之日起,根据不同情况,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至三年。新产品试销期间(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延长一年),试销价格由企业自定。企业自销的产品用资金结算有困难时允许以物易物。企业的清仓物资,允许按市场价格调剂,比原购进增值部
分,扣除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和纳税后,可补充流动资金。优质产品价格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加价率由企业自定。
五、对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其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基本折旧和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至三个百分点,增提部分免征“两金”。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并足额用于技术改造,部门和地方集中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一律停止。
六、大中型企业提取技术开发基金的比例,在按销售收入提取1%的基础上,再增提一个百分点,计入成本,专款专用。允许企业将技术开发基金的3%用于奖励有关的有功人员。
七、有条件的企业,允许提取年销售额的1%以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按国家规定,省及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本级财政资金,逐步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八、对急需改造发展的重点骨干企业,可以向社会发行技术改造资金债券。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报省人民银行批准后,由有关专业银行代理发行。省财政每年拿出七百万元用作省属预算内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各市地也要拿出一定资金作为技改贴息。对国家和省重点
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还贷有困难的,由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采取一户一议的办法,帮助开辟资金来源,增强还贷能力。
九、对今明两年省组建的十五户企业集团和具备自营外贸条件的五十户大中型企业,由省经贸委负责积极争取落实进出口权。为具有外贸权企业的多次出境、出国人员发放长期出国护照。企业出国团组经批准后,允许开支必要的业务洽谈费用。
十、对外商向我省大中型企业投资者开办投资风险保险、保证履约保险、利润损失保险以及出口信用保险,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鼓励企业引进外资嫁接改造,对改造项目(含分厂或车间)可单独核算,按国家规定征收所得税,由财政返还一半。
十一、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发展战略,在省市两个层次组建一批企业集团,重点是组建省内跨地区、跨行业的一条龙生产经营型、专业化协作型、名优产品系列开发型和科工贸农结合型的集团。可以选择一个骨干企业为核心层,也可以将若干企业合并为控股公司形成核心层。

对省内大型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给予扶持政策。为其申报外贸进出口权和设立财务公司;统一核算的核心层成员企业互相提供的配套产品,统一由集团公司缴纳最终产品税;科研单位加入集团后,其科研事业费仍按基数拨给;技术成果转让免征营业税(关于发展完善企业集团的若干
政策措施另行下发)。
十二、对税大利小、技术改造任务重、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实行“利税统算、递增包干”的承包办法,加速企业技术改造。今年选择部分预算内企业进行试点,利税指标和技改指标同时下达。对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如属试点之内的,要按此要求调整过来。此项工作与省体改委
、经委、财政厅共同确定名单,一户一议,逐户落实。
十三、进行企业资金分帐制试点。按《承包条例》规定,科学合理地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不与实物形态对应)。企业资金要作为承包风险金,完不成合同规定的上交任务,相应核减企业资金。由省体改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试点。
十四、继续搞好股份制试点。一是选择十户已组建的企业集团进行参股、控股、持股试点,壮大核心层,发展紧密层,强化联结纽带;二是对已试行的国有企业折股试点,逐户研究解决股权划分不明晰,分配办法不规范,财务管理不配套,领导体制不顺的问题;三是对多方出资新办企
业,以及企业间等额互换股份的企业改造为法人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研究制定相应政策,促进股份制向规范化发展。
十五、大中型企业要积极引进乡镇企业管理机制和“三资”企业管理机制,探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和改善宏观管理的新途径。选择部分省级“特企”进行按国际惯例管理企业的试点。由省体改委负责制定具体方案,今年内开始运转。
十六、坚决制止“三乱”,杜绝企业利润流失。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制止“三乱”的规定,取缔一切非法收费项目。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各种收费都必须报省治理“三乱”办公室审批,核发收费许可证,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对违反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集资
、罚款,企业有权拒绝、举报和起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追究征收单位领导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并追回全部收费。各市、县一律不得自行开收费、集资、罚款的口子。今年除国家统一出台的政策外,省不再出台增加企业负担的新政策。
十七、继续清理企业间的“三角债”,由省经委和省人民银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省内地区间增此减彼,相互抹帐,解决资金占压问题。
十八、实行企业挖潜和银行贷款利率政策挂钩办法,对企业挖潜处理的积压产成品和收回的人欠货款以及占用的逾期贷款,不加息罚息。
十九、切实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素质。所有企业都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凡属重大决策都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企业都要制订增收节支、提质降耗措施计划,并纳入厂长目标责任制和承包合同中。今年内,对因经营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导
致经济效益继续下滑、企业仍无转机的,要解除承包合同,另行选聘厂长。
二十、对检查评比活动实行计划管理。今后,各部门对企业的检查、评比活动,都要事先列出计划,报同级经委批准,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实施。否则,视为非法检查、评比,企业不予接待。各项检查评比活动,不要一律要求厂长出面。大型检查评比活动一年内不超过两次。
二十一、对一些经济效益好、市场影响大、有发展潜力的新产品,财政、银行部门要采取各种优惠政策,积极予以扶持。凡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方面给企业实行的减免税收款项,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年终由财政、银行部门对其检查考核。不按规定使用的
,经省政府批准后将此项政策收回。
二十二、各级党委、政府,经济综合部门、杠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司法、服务等部门,都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搞活大中型企业列入重要日程,形成上下一心,齐心合力共抓搞活企业的态势。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实行政府和部门领导包干责任制
,落实到人,定期检查。
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抓好落实。凡以往省规定和部门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都要以本规定为准。各部门可按此规定进行细化、具体化,但不得走样,不允许变形。各部门按此规定制定的补充性意见、办法,都要经省体改委协调后下发。




199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