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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与时俱进/王智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22:58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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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与时俱进
------从“许霆案”中想到的

王智名 (浙江省建德市检察院)


最近,“许霆案”终审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一棰定音。
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正式施行。该批复的内容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针对信用卡类犯罪具有全新意义的司法解释,使笔者又想起去年最火而今刚刚有些降温的“许霆案”。虽然重审将该犯罪定性为盗窃罪,由原来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仍然难以平息民众对此案件的争论,关于本案是民事还是刑事、该定何罪、量刑的轻重、ATM机的法律地位等对于法律和罪名如何理解的问题,无论司法者、律师、学者、民众等都通过媒体(尤其是网络)在发表自己的观点。全民的参与、广泛的论证、各抒己见是好事情,理越辩越明,有利于学术理论的澄清和突破,使法律也能在新的形势下与时俱进。
一、适应新形势,传统理论有待于突破
“许霆案”的焦点ATM取款机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本案定性为盗窃,而不是诈骗抑或信用卡诈骗,源自“机器是不可以被骗的”这一论断,理论上的通说和判例将这种情形解释为构成盗窃罪。诈骗是基于人的认识错误自愿将财物交付,机器是无意识的东西,也即无认识,所以机器就不能因为认识错误而受骗上当。该观点或许受到日本刑法理论的影响,日本刑法未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独立的使用计算机诈骗罪,一般认为使用计算机诈骗包含绝大部分利用信用卡诈骗的情形,但是仅限于利用计算机骗取财产性利益这一种情形。据此,恶意非法利用信用卡在ATM机上直接取款,由于是使用计算机取得了财物(不是财产性利益),不能构成使用计算机诈骗罪和诈骗罪,理论和实践中则以盗窃罪论处。
笔者认为,主张利用信用卡非法套取智能机器管理的钱财是盗窃的观点已经不合时宜。现行理论认为,机器不可能陷于认识错误,则相对于机器的诈骗罪不能成立。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的普及,使用计算机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现象大量出现之后,有些国家通过立法将这类犯罪(包含利用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定为欺诈,看到了利用计算机诈骗与诈骗罪具有相同的本质。该“批复”看似简单,实质上其最大意义就在于否定了“机器是不可以被骗的”,突破了传统理论的限制,在ATM机上恶意骗取钱财是可以构成诈骗犯罪的。如果坚持“机器是不可以被骗的”,那么所有利用智能机器骗取财物的行为只能定性为盗窃,不可能成立诈骗,或许还要出现许多类“许霆案”。
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利益是以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合法权益为基础的,刑法上的很多问题也是以民法为基础的,比如抢劫罪首先就要严格的定性被抢财物的所有权归属等等。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源于法律事实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意思表示。普通机器不能承载人的意思表示,但智能机器可作为人的意思表示的载体,按照事先设定好的程序,只要对方发出符合的要约,其本身即可按照预设作出承诺,是按照人意所为,本质是人与人的对话,绝对不是人与机器的对话。如本案中,只要输入正确的密码,就会得到设定程序的人的认可,发出预设指令让机器如数吐出钱来。这一行为实质上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行为,是客户和银行(ATM机意思主体)之间的表意行为。一旦出错,非为机器的物理故障,那就是设计程序的人的漏洞和疏忽,是人的失误。否定本质上是“人与人的对话”将客户多取钱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只看ATM机和客户之间的事实关系,撇开了机器背后的人的意思,客户多取钱要找他;那么如果是客户少取到了钱或者取到了假币,那只能找机器?岂不是求助无门?难道银行真的是只赚不赔?
由于电脑技术的广泛普及和普遍运用,智能机器人已经在越来越广泛的领域事实上扮演了有关人员的角色。我们必将重新审视这一高科技带来的新生事物,逐步将其与普通的机器区分开来而另眼相看。刘明祥教授就曾经分析指出:本案是ATM机的信息系统作出错误判断而将钱款送到ATM机外部窗口使被告人取得的,并非是被告人将ATM机砸毁或撬开后从中拿走现金,因此不可能构成盗窃罪,而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该条中的“恶意透支”情形(参见《检察日报》1月8日)。笔者也认为,机器被人为造成物理损坏与体现人的意思的计算机程序出错应该有所不同。再智能的机器也不能被看做有自己的独立意识,最终也是人的意识的体现,机器是不可以被骗的,但是机器后面的人是有可能被骗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是以不诚实的手段骗取不属于自己的有价值之物,而不在于被欺骗的对象是聪明的成年人还是认识能力尚未发育成熟的幼童,抑或智能机器。直接拿走他人占有的财物与经他人交付拿走其财物,是盗窃与诈骗的重要区别之所在。损坏机器非法取得钱款可以成为盗窃,银行付款程序误认而多付,通过机器人间接受骗间接处分财物,从学理上来看,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对此类行为按照诈骗定性更符合逻辑。
二、以理论指导实践,避免机械司法
我们再反过来看前面提到的“批复”,其自有正面的意义,也隐含一些问题。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即“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在没有“批复”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按照“冒用他人信用卡” 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在“机器是不可以被骗的”结论之下很少会有人能这么认定,在经过“许霆案”的重创之后,更少有人敢这么认定了。那么就有必要请示下发司法解释呢了,这受限于传统理论,也与目前较为普遍的机械司法不无关系。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作出的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化。由于受现实司法进程和司法队伍整体水平的限制,本意是最高司法机关针对司法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难以理解和把握的具体问题,给以明确,要求工作人员按照严格执行,以防出现偏差造成失误。但是,实际很多无论是否疑难、复杂的,下级机关或因惧怕也难以承担风险,都要求最高给予解释,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解释出台,越来越多的解释虽然解决了个别问题但也造成了混乱局面。该“批复”是受到“许霆案”的影响,如果没有高检准确权威的答复,对于这种问题的司法结果怕是引起社会的争议而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还受到另一司法解释的影响,即“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以盗窃罪论”,就是因为这个司法解释,“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已经明确,那么“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是不是也以盗窃罪论,还是以信用卡诈骗罪论或是其他的什么罪呢?这就需要明确了。而“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以盗窃罪论”的解释完全是受到“机器是不可以被骗的”影响。所以,司法人员本身缺乏法律理论的指导,再加上权威的通说理论的影响和过分依赖司法解释,势必造成机械司法。
本案最初的结果是这么得来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无期徒刑。公众与学界对于“许霆案”的定性问题争议巨大,而在量刑方面对于法律上存在缺陷与不公的问题,却是存在比较惊人的一致。而这一司法结果就是严格而机械地按照司法解释作出的。定性盗窃理论上的分歧还不止(信用卡)诈骗之说,量刑所依据的司法解释中的“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在社会上都存在强烈争议,这么严格机械作出的结果正确吗?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正确的话就不用更改了。最后的结果是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得到批准,作为“特殊情况”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之规定而减轻处罚。那么全国发生的十余起将来会更多的类似“许霆案”都要请示批准?最后恐怕又要下司法解释了。如果“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需要司法解释,那么日后“借用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或者“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恶意透支’”是否还要下司法解释了?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包括的四种情形如果涉及到ATM机是否都要另行解释?这种唯数额论、算数法等机械性司法无益于长远,也浪费了许多司法成本和司法资源。
三、法律也应与时俱进
在成文法系,法律以文本的形式体现,由于语言的模糊性,法律无法做到100%的精确性,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法官波斯纳才说:“关于制定法的含义的许多问题就根本无法通过算术方法解决。”通常来说,普通的案件能取得大家的认同,但疑难案件却无法直接从法律用语中得到圆满的解释,法律语言的含义必须通过一个个疑难案件的处理,得以廓清其外延与内涵。同时,“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美国法学家庞德语),任何立法都可能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性,受制于立法者本身的认识不全面,而带来缺陷与不公平。因此,当法律在实际中逐步曝露出其存在的问题时,立法者就应当顺应时代,修改法律,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对于“许霆案”,如果以诈骗定性,合法、合情、合理,体现出公平正义;或者灵活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符合公众期待、能为公众认同的结果,较好地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又有什么不好呢?或许这么做有风险,但是个别司法人员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黑白颠倒的结果,如果他认为冒险是值得的,这可能就是法律上的“自由心证”,也或是他们的素质。缺乏适应社会发展的新理论的指导,局限于所谓的定论,机械地套用过时的司法解释,在社会的压力下最终导致“许霆案”原判的被否定,这足以说明创新理论指导灵活司法的重要意义。刑事立法和司法要防止“一放就乱”,但也同样要防止“一统就死”,否则就会出现于法有据、于案不公的现象。司法机关不同于军队,司法人员也不同于军人,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司法人员则以维护公平正义为职责。
立法往往是滞后的,司法解释也是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随后作出的。在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就需要用法律理论来指导司法者选用适当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来作出相对公平合理的令常人能够接受的裁决。我们不该总是固步于“机器是不可以被骗的”之论断而机械司法,非得借鉴日本的定论而忽视客观的需要?没有一成不变的绝对真理,马克思主义理论也可以发展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当前社会转型期以新的法律理论适应并指导司法实践,期许法律带给公众更加公平合理的感觉,更易于为大众所接受,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社会在发展进步,法律也该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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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推进“三化”联动统筹城乡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目标管理办公室


遂目办发〔2008〕3号


遂宁市目标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推进“三化”联动统筹城乡发展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级三园区,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遂宁市推进“三化”联动统筹城乡发展考评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遂宁市推进“三化”联动统筹城乡发展
考 评 办 法

根据《中共遂宁市委关于推进“三化”联动统筹城乡发展努力走出丘区全面小康新路子的决定》(遂委发〔2008〕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区县、市级三园区。
二、考核内容
区县考核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方面指标,市级三园区考核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方面指标。
三、指标设置及权重
(一)新型工业化方面:区县、园区主要考核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增幅、工业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数、主营业务收入及实现利税、综合能耗下降、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指标,区县占40%权重,园区占60%权重。
(二)新型城镇化方面:区县主要考核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增幅、城市管理、城镇化水平、中心镇建设、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与经营等方面指标,占30%权重;园区主要考核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及增幅、城市管理、城镇化水平、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与经营等方面指标,占40%权重。
(三)农业现代化方面:区县主要考核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农业项目招商引资、标准化规模养殖生猪出栏、农产品加工转化率、畜产品安全化抽检率等方面指标,占30%权重。
四、考核评价方式
“三化”联动考核实行100分制。区县、园区“三化”联动工作成效由市目标办每半年通报一次,年底由市目标办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区县、园区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汇总,按得分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布。
五、附则
本办法由市目标办负责解释。











区县“三化”联动考核评价指标
序号 项目 内 容 目标
1 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
(40分)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绝对额(亿元) 5
增幅(%) 5
工业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数(个) 8
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5
实现利税(亿元) 5
综合能耗下降(%) 7
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5
2 大力
推进
新型
城镇化
(30分)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绝对额(元) 3
增幅(%) 2
城市管理 5
城镇化水平(%) 5
中心镇建设 2
商贸流通 服务业增加值 绝对额(万元) 1.5
增幅(%) 1.5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绝对额(万元) 1.5
增幅(%) 1.5
限额以上流通企业个数(个) 绝对额(万元) 1
增幅(%) 1
基础设施建设 5
3 大力
推进
农业
现代化
(30分) 农民人均纯收入 绝对额(元) 3
增幅(%) 2
农业投资 绝对额(元) 1
增幅(%) 1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
土地规模经营面积(万亩) 3
农业项目招商引资(亿元) 3
标准化规模养殖生猪出栏(万头) 5
农产品加工转化率(%) 4
畜产品安全化抽检率(%) 5
园区“三化”联动考核评价指标

序号 项目 内 容 目标
1 大力
推进
新型
工业化
(60分)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绝对额(亿元) 10
增幅(%) 5
工业承接产业转移项目数(个) 10
主营业收入(亿元) 10
实现利税(亿元) 10
综合能耗下降(%) 10
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5
2 大力
推进
新型
城镇化
(40分)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绝对额(元) 7
增幅(%) 3
城市管理 7
城镇化水平(%) 5
中心镇建设 5
商贸流通 服务业增加值 绝对额(万元) 1.5
增幅(%) 1.5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绝对额(万元) 1.5
增幅(%) 1.5
限额以上流通企业个数(个) 绝对额(万元) 1
增幅(%) 1
基础设施建设 5


北海市鼓励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鼓励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定

北政发[1997]16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横向经济联合,加速北海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外企事业单位、经济联合体、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投资者)在北海市举办的独资企业、联办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市外中资方(以下简称内联企业)。

二、 税 收

  第三条 在北海市举办的内联企业,广西区外投资方所获利润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头两年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实征数全额返还;对广西区内投资方所获利润,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按实征数头两年全额返还,后3年返还50%。

  第四条 投资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内联企业,广西区外投资方从获利年度起,头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按实征数税后返还,第4年至第5年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广西区内投资方从获利年度起,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头5年由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6年至第10年返还50%。

  第五条 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内联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5年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第6年开始由同级财政部门采用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将企业所得税降至15%,并享受北政发[1996]46号文《北海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六条 内联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私营企业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照章纳税。

  第七条 外来投资者在农村的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或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北政发[1996]31号文《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八条 外来投资者开发荒山、荒地、荒水、沿海滩涂从事种养业,从有收入之年起,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第九条 对新办的城镇或乡镇集体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第十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内联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举办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举办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婚姻介绍所,免征营业税。

  第十三条 外来投资者举办的房地产企业,在1998年底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契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40%返还营业税,各种交易规费按50%交纳。

  第十四条 内联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经财税部门核准,属地方财政的部分,按外地一方投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分返还给企业,其中增值税返还生产性企业30%,非生产性企业20%;营业税返还生产性企业20%,非生产性10%。

  第十五条 内联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减半征收,对列入国家规定零税率范围的投资项目,由税务机关审定后,可享受零税率政策。交通、能源、港口、码头项目,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国家认定的贫困县举办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征数全额返还,其他生产性项目返还80%。

  第十六条 在本市举办扶贫开发项目的内联企业,按北政发[1996]8号《北海市扶贫开发企业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第十七条 外地投资方从内联企业分得的利润留在北海市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部分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第十八条 内联企业员工的工资,技术岗位津贴和福利生活待遇等,可按高的一方标准执行。应聘来本市工作的专家和技术、管理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从优,聘用单位自定。其工资、技术岗位津贴和福利生活待遇等可进入成本,超过纳税限额应交个人所得税,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

  第十九条 从事出口加工的内联企业,经海关批准,可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第二十条 本规定涉及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企业提供的有效凭证核准,于下年度上半年内返还。

三、 用 地

  第二十一条 内联企业用地,一次性缴款确有困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合同,交清征地成本费和土地管理费后,其余款项可按不同投资项目分期缓缴。并可根据实际缴纳的地价款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先行动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凡在北海兴办高新技术产业的内联企业用地,按北政发[199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应上缴中央、自治区部分除外,下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80%,其余应交款可在4至5年内分期缴交。

  第二十三条 凡在北海兴办港口、码头、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工业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70%,其余应交款可在4至5年内分期缴交。

  第二十四条 内联企业在铁山港区等非城市中心区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减收50%,其余应交款可在4至5年内分期缴交。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兴建港口、码头和海运交通运输设施项目所需滩涂、海域,可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如需拆迁,只交相应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经协商同意,北海方可将土地成本费和土地管理费以外的有关费用折价入股,合作经营,并允许外来投资方在适当时收购

四、 入 户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内联企业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市外中资方的企业人员,可在本市入户,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每3万元、非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每5万元允许入户1人,先进企业还可按此标准放宽10?/FONT>30%。

  第二十八条 内联企业人员在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的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每购买两房一厅允许入户2人,购买三房一厅的入户3人。

  第二十九条 内联企业其余人员和外来各方人才,可按《北海市关于外来人员入户问题的暂行规定》(北政发[1992]47号)、《北海市对外来人员实行长期居住证(“绿卡”)的暂行办法》(北政发[1994]71号)、《北海市引进人才的暂行规定》(北政发[1995]18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或申请本市长期居住证(“绿卡”)。

五、其它

  第三十条 凡向本市企业提供高新科技产品、名优产品的生产技术或商标、国外先进成套设备或生产线,可折资入股或转让 ;属转让的,本市受让单位除支付转让费外,对方还可参与税后利润分成,具体由双方商定。

  第三十一条 外地投资者来本市举办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凡内联企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准,由市政府公开发布执行,市设招商服务举报中心,受理内联企业及期员工对政府部门不规行为的有关举报,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三十三条 内联企业在科技开发、技术改造、资金筹措、边境贸易、奖励与荣誉、技术职称评聘、出国考察、培训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对内联企业收取有关规费时,凡可以浮动的幅度,一律按下限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此前所发文件如与本规定有冲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经济协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

 

北海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