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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的一个法律难题/周成泓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34:22  浏览:9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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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
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的一个法律难题

周成泓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正在进行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的专项行动,迄至现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淫秽色情网站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数量多,而且技术含量高,传播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逃避打击能力强,在对其进行打击的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难题,其中之一就是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问题。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我国通说认为,证据具有“三性”,即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判断一个证据是否可采,即是审查其是否具有“三性”。由于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同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具有联系,它主要是一个事实问题,由法官根据所收集到的证据与案情的关系来进行判断,其规则与一般证据无异。所以下面我们就只讨论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它主要体现在其生成、传递、存储和显现等方面。由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所决定,它在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容易对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隐私权、反对自我归罪权等基本权利构成侵犯。对于淫秽色情网络犯罪来说,电子证据合法与否是指侦查人员提取、固定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合法的证据当然应当采信,但对于非法证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不一律将其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只规定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换言之,司法人员对于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是否予以排除,要进行利益衡量。凡是其取得环节不合法,且不合法程度足以影响证据客观性的,或者足以影响某一重大权益的,则应当将其予以排除。一般说来,通过非法搜查、扣押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认为其不具有客观性。
搜查是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对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相关场所所进行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如果在搜查中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则应当予以扣押。就淫秽色情网站违法犯罪来说,对电子证据的搜查主要是对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的虚拟数字空间进行搜查,相应地,扣押就是对虚拟数字空间的数据进行扣押。这就意味着搜查、扣押不仅科技含量高,而且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我国尚未制定这方面的明确的法律、技术规范,侦查人员搜查、扣押电子证据主要应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搜查、扣押的一般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扣押电子邮件、电报的规定。
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如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只能在搜查证所载明的搜查范围内进行搜查等。对搜查中发现的电子证据进行扣押也必须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同时还必须符合电子技术性要求,例如,应当采用镜像复制的方式尽可能复制更多的电子证据,在扣押计算机硬件时,在移动硬件之前,应将被扣押设备在现场中的相对位置、具体外观等用照相、录像、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在提取电子证据时,应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原机器上的操作系统,以免陷入犯罪分子所设置的陷阱,激发特定程序将犯罪证据销毁,等等。
搜查、扣押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如果存在下列严重违法情形,则应当将所获得的电子证据予以排除:搜查、扣押主体不合法的、明显超出搜查扣押范围的、搜查、扣押方法严重失误导致整个网络服务器瘫痪或出现数据错误的、或者使用瑕疵软件或有根本缺陷的方法进行搜查、扣押的等等。
二、电子证据的客观性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也称为真实性,指电子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有着特殊意义。其原因有二:第一,电子证据对计算机及其系统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它的生成、存储、传递、显现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才能完成,其间的任何一个差错都可能导致电子信息发生不为人们觉察的改变,人们不能不对其是否真实可靠感到担忧;其次,对电子证据的原件和复制件难以进行区分,究竟是存储在计算机硬件、光盘或软盘中的数据信息,还是显示在计算机显示器上的数据信息,或者计算机的打印输出或其他输出是原件呢?电子证据复制件的真实可靠性又该如何判断呢?
在刑事案件中,解决电子证据客观性的方式主要有证人具结、鉴证与推定三种。
1、由适格证人通过具结方式证明为真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
具结是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用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之所以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具结的方式证明其客观性,是因为一份电子证据的产生和运作离不开电子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他们不仅具备查明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拥有查明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机会,故而他们通常是适格的证人,他们作出的具结具有充分的佐证作用,可以用以证明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计算机技术人员都是适格证人,他们应当接受资格审查,并在法庭上回答双方当事人的询问。
2、经适格专家鉴定认为未遭修改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
电子数据易被修改,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要识别电子数据是否被修改过,需要借助于计算机法庭科学技术。在一些发达国家中,掌握这门技术的训练有素的专家不仅能够调查各种电子证据,而且能够处理各种技术争议,然后以普通人容易理解的方式向当事人和法庭汇报和解释。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制度,应当向发达国家学习借鉴。
3、推定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的情形
要直接证明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所以根据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而推定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是许多国家的做法。例如,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第4条就规定,一旦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得到证明或推定,则该电子记录即属于符合最佳证据规则的记录,因而具有客观性;该法第5条规定,当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即便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这并不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时,则可以推定电子记录或存储电子证据的电子系统具有完整性。加拿大的这些规定值得我国借鉴,如果检察官或法官在审查证据时,有充分理由相信计算机系统在运行中的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则可以推定相关的电子证据具有客观性。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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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油锅炉和火电厂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195号




关于燃油锅炉和火电厂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环保局建议燃油锅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粤环报[1999]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1992年8月1日起立项新安装或更换的燃油锅炉,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和浓度换算方法分别参照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4.3条和5.2条的规定执行; 1992年8月1日前安装的燃油锅炉,执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

  二、燃油电厂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参照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00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00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发[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一月八日



  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全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关键一年。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部署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要求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紧紧围绕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推进司法改革,紧紧围绕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整体发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经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讨论,确定二零零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如下: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1、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政法工作突出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把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重点对照《意见》的要求,深入查找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制定、落实政策方案,解决人民法院工作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改进执法作风,创新体制机制,推动人民法院事业科学发展。

  2、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见》,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确保人民法院干警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努力践行“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化对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认识,正确理解和处理“三个至上”与执法办案的关系,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司法理论研究,有组织、有计划研究一系列事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积极审慎处理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案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以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策部署,深入研究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实施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特别要密切关注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兼并、重组、破产、劳动争议以及合同不能履行、执行不能等案件纠纷,研究采取稳妥慎重的处理办法,协调和配合做好职工安置、工资发放、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减少由此造成的经济、社会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经济领域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处理好由国际贸易争端引发的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制裁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障企业发展、依法规范经济秩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

  4、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战略提供司法服务。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涉及“三农”问题出现的各种新情况。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及时、主动、有效地为“三农”工作搞好司法服务。依法处理好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管理制度以及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民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案件,特别要依法处理好土地确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改革等过程中发生的案件,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现状,以农民群众听的懂、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妥善处理案件,特别是要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农村、贴近农民群众的优势,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确保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5、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抓紧完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配置模式,妥善处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努力营造鼓励创新的司法环境。

  6、认真研究解决各种新类型案件。要坚决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依法处理好有关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有效制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深入研究因经济利益关系调整和民生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各种社会公共事件的法律应对问题,妥善处理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种新类型案件,确保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7、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社会治安形势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细化宽严相济的适用标准,做好《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试点与推广工作。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根据各地区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涉外犯罪的审判工作机制,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制定《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完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理工作。积极参与关系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专项整治和打假活动,做好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及时公之于众。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打击非法集资、传销、地下“六合彩”等涉众型犯罪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建议。对于涉及受害群众比较多的案件,要提前制定处理处置预案。妥善处理民事赔偿和量刑的关系,既要加大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也要防止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顾社会影响而片面以赔偿被害人损失为由从轻处罚。

  8、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加强和规范司法调解工作,积极总结调解经验,对调解的阶段和主体、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调解与判决的协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推进行政审判协调工作。积极探索立案调解的规定,制定《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参与不同矛盾化解机制之间的协调、配合、衔接、整合社会资源,探索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四、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工作中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

  9、着力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下大力气组织开展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探索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做好2009年10月向全国人大报告民事执行工作的专题报告。修改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深入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

  10、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落实诉访分离制度,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司法水平,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对上访人的救助基金制度。

  11、尝试建立司法协理网络。探索实现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新途径,在地方党委政法委的支持下,基层法院可以聘请乡村、社区一些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群众担任司法协理员,协助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代表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建立遍布整个乡村社区的司法协理网络。



  五、坚持与时俱进,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

  12、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中央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要抓紧完善下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严格落实责任,列出具体时间表,务必达到预期目标。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研究加强内外监督制约的措施;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打击能力的同时减少社会对抗;要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努力解决中西部地区法官短缺问题,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干警每年定期集中培训制度,关心干警的成长进步;要加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配合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人民法院系统经费保障的范围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同时做好检查评估、督促协调、信息反馈工作。



  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13、建立并严格执行有关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建立反腐倡廉教育制度,深入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尤其是要用发生在身边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警。认真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干警,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岗位;对情节严重的,坚决依纪依法处理,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有效预防腐败现象。加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力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规划,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七、深入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努力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14、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工作决定的落实情况。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相关部门对地方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工作决定,支持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增加政法专项编制和机动编制,制定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标准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加强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和司法文化建设,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15、加强人民法院的宣传工作。建立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全国法院宣传力度,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联络沟通,拓宽宣传渠道,大力宣传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人物,好事迹,树立新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16、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结合开展“学习型、团结型、创新型”机关创建活动,制定共组方案,开展丰富多彩的司法文化建设活动,认真做好人民法院六十周年纪念活动筹备工作。

  做好人民法院2009年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查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